阿芳于2010年开始到山东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阿芳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阿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2010年至今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阿芳为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提交了工资明细表、工资卡交易流水、打卡考勤相片、月度考勤公示相片、出勤工作照片、车间工作视频、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工作服相片、饭卡相片、单位旅行合影等证据。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选择不再续订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单位没有选择权。上海法院一直坚持需要双方都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有一方不存在续签的合意,就可以终止合同。 但上海法院今年似乎改变了坚持了16年的观点。
关于加班事实的存在,需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需要就加班事实举证到何种程度,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予以明确规定,那么劳动者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分配?
胡某作为武汉某公司员工,其劳动合同虽约定公司可依经营与员工贡献给予激励奖金,但年底公司发布绩效考核通知后,按特定公式算出胡某绩效奖金。胡某认为评定不合理,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公司违法对我作出降薪降级决定,工会不仅未依法监督、纠正,反而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告诉记者,他起诉深圳市特区建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一案立案近一年,希望尽快判决。
制止一些用人单位将“混同用工”异变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具,司法裁判的正本清源是必要和有效的。从长远看,加强普法,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混同用工”,使其得到正确使用则更为必要
年终奖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年终奖的发放权是否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单位拒发年终奖时,劳动者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法院审结了一起年终奖纠纷案件,某公司因未就年终奖发放办法及不予发放原因举证而被判败诉。
本案中公司因客观原因将厂址从黄埔区搬到白云区,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孙某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因陈果发病后从第一次看病开始到死亡,已超过法定的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时限,故工厂不同意工伤申请。因迫于家属的压力,工厂愿意承担约4万元的丧葬费补偿,家属提出工伤申请尚未得到工厂和社保部门的回复。
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剥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如果是周末休息时间,突然接到领导电话要求加班,你会怎么办?此前,重庆的刘女士在面对这一处境时,选择坚守自己的休息权,没想到因为一条“周六周日我休息,不用给我打电话”的朋友圈,被公司直接解聘。
如果员工在上班期间,“偷学”我国《劳动法》,且浏览无关网站,公司开除员工违法吗?2名员工同样是被公司认为“上班摸鱼”,为何法院判决结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