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日入职深圳市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深圳麦克韦尔公司),工作岗位为厨师,入职当天被委派至深圳麦克韦尔公司在印度尼西亚东爪哇省玛琅摄政区印尼玛琅基地工厂STI厨房工作。在2024年7月27日上午11:30分左右,申请人在油炸茄子时,被锅中热油沾到左眼里面,然后在基地工厂医务室做初步检查后,由基地工厂派人送至玛琅SMEC诊所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角膜损伤。
2024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朱林舟驾驶粤B769NA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宝安区凤凰社区岭下路由东往西行使至黄大妈超级木桶饭处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在松岗人民医院检查并被诊断为多处挫伤、左足、左中指损伤。
申请人在江西新德工业织造有限公司工作,2023年12月下旬被确诊白血病,公司只发了三个月工资给我。申请人尚有病假期间的工资,公司未依法足额发放。
申请人2023年5月22日入职,在2023年6月10日上午,申请人在龙华区民治街道工地工作时,突感头晕不适后晕倒,由同事送龙华人民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热射病、脑梗死等,经治疗仍未有明显好转,致申请人因此失去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在2023年8月7日,申请人所患热射病被深圳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
申请人2020年5月6日入职普工,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在2022年12月2日下午17点20分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被其他同事驾驶的铲车碾压受伤。致左侧耻骨上下支、坐骨、髋臼骨折及多处软组织伤。
申请人2021年2月21日入职,工作岗位为杂工。2021年3月24日下午,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地工作时受伤,当日送深圳坂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椎第2-5椎体粉碎性骨折、右侧第5-11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