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朱丹丹 记者 张晓培)日常工作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意调岗降职、下调薪资,“打工人”该如何应对?近日,徐州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判决“任性”调岗降薪的用人单位需赔偿员工经济补偿金。
2017年7月,王某经他人介绍进入徐州某物业公司担任部门经理。2022年7月1日,该物业公司向王某送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载明:“根据公司研究决定,现将你从本小区项目经理的岗位调动至另一小区综合口主管岗位,请你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办理好原岗位的交接工作,并在10日内到新岗位报到上班,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离职!”
眼看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工资待遇也降低了3000元左右,王某表示不同意调岗,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
2022年7月7日,王某在原岗位上班打卡时发现其指纹被删除,无法考勤,当日下午,王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表示不接受转岗,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双方产生分歧,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裁决徐州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各项金额合计人民币40228.45元。徐州某物业公司不服裁决,将王某诉至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通知王某调岗,工资待遇降低3000元左右,属于降职调岗降薪,双方应协商一致,但就庭审中双方举证看,双方并未就降职调岗降薪达成一致意见,且徐州某物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降职调岗降薪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后,与徐州某物业公司协商无果不再到该公司工作,应视为被迫辞职,其辞职与该公司单方调岗、降薪行为有直接关联,应视为“推定解雇”,故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判决原告徐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712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103.45元,合计40228.4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法官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减少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所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因此而失业。这对于劳动者的影响是重大的,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家庭生活,关系到其切身的利益。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该物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降职调岗降薪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因此需赔偿员工的经济补偿金。